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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法全文被告主张商标系描述性使用法院如何判断?

时间:2025-06-21阅读数:18

 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,当被告主张其对标识的使用属于“描述性使用”(如“有机”“纯棉”等描述商品特性的词汇)时,法院需综合审查使用方式是否超出合理必要性,避免对消费者造成混淆。判断标准主要围绕以下四个维度展开,并结合典型案例说明司法实践中的审查逻辑:

  (如“纯棉”表示面料成分,“有机”说明生产方式),且该描述属于词汇的“第一含义”(即固有含义),而非作为商标的“第二含义”。

  :使用仅为说明自身商品特性,而非攀附他人商誉。若被告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描述性词汇,可能被推定为恶意(如“TCL专用”案中,被告无证据证明商品专用于TCL电视,却突出使用该标识)。

  描述性词汇经权利人长期使用获得“第二含义”(如“飘柔”从描述洗发体验变为知名商标),则保护范围扩大,他人使用更易构成混淆。

  通过市场调查、消费者问卷等证据,分析实际混淆案例或混淆可能性(如低价商品消费者注意力较低,混淆门槛更低)。

  :自有商标的显著使用记录、附加区别标识(如星巴克案中全程展示“STARBUCKS”商标)。

  A[标识是否具有描述性] --

  B[使用方式是否合理] B --

  C{是否造成混淆} C --

  否 D[正当使用成立] C --

  总结:描述性使用的合法性边界在于合理必要性与避免混淆的平衡。法院通过“主观善意+客观呈现+混淆风险”三重过滤机制,防止公共资源被商标权人垄断。企业需严守使用尺度,避免因字体、位置的“细微偏差”引发侵权风险。

商标法全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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